七 犯罪意识
作品:《幸福之路》 关于犯罪意识,我们在第一章里已经有所阐述,但我们现在必须作更周密的探讨,因为成人生活的不快乐有许多潜在的心理原因,而犯罪意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。
有一种传统的、宗教观的犯罪心理学,为现代的心理学家所无法接受的。据这派传统的说法,尤其是基督新教一派,认为良心会告诉每个人,什么时候他所跃跃欲试的事情是犯罪的,犯了这种行为之后,一个人可能感到两种难堪之一:一种叫做懊丧,那是没有报酬的,一种叫做痛悔,那是可以洗涤罪愆的。在新教国家内,连那些已经失掉信仰的人,仍旧多少接受着这种正统派的犯罪观。在我们的时代,一部分也靠了精神分析的力量,我们的情形恰恰相反:不但反正统的人排斥这种旧的犯罪观,连那般仍旧自命为正统派的人也是如此。良心不复成为什么神秘之物,因此也不再被认为上帝之声。我们知道良心所禁止的行为,在世界上是各处不同的,而且广义地说,它总和各部落的风俗一致。那末,当一个人受着良心戳刺的时候,究竟是什么回事呢?
良心这个名词,实在包括好几种不同的感觉,最简单的一种是害怕被人发觉。读者,我当然相信你过着一种无可责备的生活,但若你去问一个曾经做过倘被发觉就要受罚的事的人,就可发见当破案似乎不可避免的时候,这个当事人便后悔他的罪过了。我这样说是并不指职业的窃贼,他是把坐牢当作买卖上必须冒的危险的,我是指可称为“体面的”罪人,例如在紧急关头挪用公款的银行行长,或被情欲诱入什么性的邪恶的教士。当这种人不大容易被人窥破罪过时,他们是能够忘记的,但当他们被发觉了或有被发觉的危险时,他们便想当初是应该更端方更清正一些的,这个念头使他们清清楚楚的觉得他们的罪恶之大。和这种感觉密切关连的是害怕成为社会的放逐者。一个以赌博来诈欺取财的人,或赖去赌债的人,一朝被发觉时,良心上是找不出什么理由可以抵挡社会对他的憎厌的。他不象宗教革新家,无政府党,或革命党,可以不问目前的命运如何,总觉得未来是属于他们的,现在越受诅咒,将来越有光荣。这一类的人,虽然受着社会嫉视,可并不觉得自己有罪,但是承认社会的道德而再作违背道德之事的人,一失掉自己的品级,就将大为苦闷了;并且对这种灾害的恐俱,或灾害临到时的苦难,很容易使他把他的行为本身认作有罪。
但是犯罪意识以最重要的形式而论,来源还要深远得多。它生根在下意识里,不象对公众厌恶的畏惧那样浮现于意识界。在意识界内,有几种行为被标明为“罪恶”,虽在反省上并无显著的理由可寻。一个人做了这一类的行为,便莫名其妙的感到不安。他但愿自己曾经和旁人一样,置身于他信为罪恶的事情之外。道德方面的钦佩,他只能给予那般他认为心地纯洁的人。他多少怀着怅惘悔恨的心思,承认圣者的角色轮不到自己;的确,他对圣贤的观念,是日常生活中几乎办不到的那一种。所以他一生离不了犯罪感觉,觉得自己不配列入上品,极度忏悔的时间才是他生命中最高洁的时间。
在所有的例子中,这种种情形的来源,是一个人六岁以前在母亲或保姆怀中所受到的道德教训。在那时以前,他已经知道:发誓是不好的,不文雅的说话是不可用的,只有坏人才喝酒,烟草也不能和最高的德性并立。他知道一个人永远不该撒谎。尤其重要的是:对性的部分发生兴趣是丑恶的行为。他知道这些是他母亲的见解,相信就是上帝的见解。受母亲或保姆亲热的对待,是他生命中最大的乐趣;而这乐趣唯有他不触犯道德律时方能获得。因此他慢慢地把母亲或保姆僧恨之事,同一些隐隐约约的可怕之事,连在一起。慢慢地,他一边长大,一边忘记了他道德律的来处,忘记了当初违反道德律时所受的惩罚究竟为何物,但他并不把道德律丢掉,且继续感到倘使触犯它,便会发生一些可怕的祸事。
这种童年的道德教训有一大部分全无合理的根据,决不能适用于普通人的普通生活。譬如,一个人用了所谓“粗野”的言语,在合理的观点上看,绝对不比一个不用这种言语的人坏。可是,实际上人人以为圣者的特色是不发誓。从理智上说,这种看法是愚蠢的。关于烟酒,亦然如是。南方各国,酒精的饮用是没有犯罪感的,而且认饮酒为犯罪的确有些亵渎神明的成份,因为大家知道我们的“主”和“使徒”喝葡萄酒的。至于烟草,比较容易从反面立论而加以排斥了,既然一切最大的圣者都生在烟草尚未出现的时代。但这儿也没有合理的论据。根据分析的结果,圣者似乎不曾做一桩单单给他快感的事:于是人们便说圣者不见得会抽烟。日常道德中的这个禁欲成分,差不多已变成了下意识,但它在各方面都发生作用,使我们的道德律变为不合理。在一种合理的伦理学中,给任何人(连自己在内)以快感,都该受到称赞,只要这快感没有附带的痛苦给自己或旁人。假如我们要排除禁欲主义,那末理想的有德之士,一定容许对一切美妙事物的享受,只要不产生比享受分量更重的恶果。再拿撒谎来说。我不否认世界上谎言太多,也不否认增加真理可使我们善良得多,但我的确否认撒谎在任何情势之下都不足取,我这个观点,一切有理性的人都会同意。我有一次在乡间小路上,看见一头筋疲力尽的狐狸还在勉强奔跑。一忽儿后,我看见一个猎人。他问我曾否看见狐狸,我答说看见的。他问我它往那条路跑,我便撒谎了。倘使我说了实话,我不以为我将是一个更好的人。
但早期道德教训的祸害,尤其是在性的范围内。倘若一个孩子受过严厉的父母或保姆的旧式管教,在六岁以前就构成了罪恶与性器官的联想,使他终生无法完全摆脱。加强这个感觉的,当然还有奥地帕斯症结,因为在童时最爱的女人,是不可能与之有性的自由的女人。结果是许多成年的男子觉得女人都因了性而失掉身分,他们只尊敬憎厌性交的妻子。但有着冷淡的妻子的丈夫,势必被本能驱使到旁的地方地寻找本能的满足。然而即使他暂时满足了本能,他仍不免受犯罪意识的毒害,以致同任何女子(不问在婚姻以内或以外)都不觉快乐。在女人一方面,如果人家郑重其事的把“何为纯洁”教给了她,也有同样的情形发生。跟丈夫发生性关系时,她本能地退缩,唯恐在其中获得什么快感。虽然如此,女人方面的这种情形,今日比五十年前已大为减少。我敢说,目前有教育的人群中,男人的性生活,比女人的更受犯罪意识的歪曲与毒害。
传统的性教育对于儿童的害处,现在一般人已开始普遍地感到,虽然当局方面还是漠然。正当的办法是很简单的:在一个儿童的春情发动期以前,无论何种的性道德都不要去教他或她,并须小心避免,勿把天生的肉体器官有什么可憎的观念灌输他们。等到需要给予道德教育的时候,你的教训必须保持合理化,你所能说的每一点都得有确实的根据。但我在本书内所欲讨论的并非教育。可是不智的教育往往给人犯罪的意识,所以我这里所关切的是成人怎样设法去减少这种影响的问题。
这里的间题,和我在前几章内检讨过的正复相同,即是把控制我们意识界的合理信念,强迫下意识去留神。人们不可听任自己受心境的推移,一忽儿相信这个,一忽儿相信那个。当清明的意志被疲劳、疾病、饮料、或任何旁的原因削弱时,犯罪意识特别占着优势。一个人在这些时间(除了喝酒的时间以外)所感到的,常常被认为较高级的“自我”的启示。“魔鬼病时,亦可成圣。”但荒唐的是:认为疲弱的时间会比健旺的时间使你更加明察。在疲弱的时间,一个人很难抗拒幼稚的提议,但毫无理由把这等提议看做胜于成人在官能健旺时的信念。相反,一个人元气充沛时用全部的理智深思熟虑出来的信念,对于他,应当成为任何时间所应相信的标准。运用适当的技巧,很可能制服下意识的幼稚的暗示,甚至可能变换下意识的内容。无论何时,你对一桩你的理智认为并不恶的事情感到懊丧时,你就应该把懊丧的原因考察一下,使你在一切细枝末节上都确信这懊丧是荒谬的。使你意识界的信念保持活泼与力量,以便你的无意识界感受到强烈的印象,足以应付你的保姆或母亲给你的印象。切不可一忽儿合理,一忽儿不合理。密切注视无理之事,决意不尊重它,不让它控制你。当“无理”把愚妄的念头或感觉注入你的意识界时,你当立刻把它们连根拔出,审视一番,丢掉它们。勿让你做一个摇晃不定的人,一半被理智控制,一半被幼稚的痴愚控制。勿害怕冒犯那些曾统治你的童年的东西。那时,它们在你心目中是强有力的,智慧的,因为你幼稚而且痴愚,现在你既不幼稚也不痴愚了,应该去考察它们的力量与智慧,习惯使你一向尊敬着它们,如今你该考虑它们是否仍配受你尊敬。慎重地问问你自己,世界是否因了那给予青年的传统道德教训而变好了些。考虑一下,一个习俗所谓的有德之士,他的道具里有多少纯粹的迷信;再可想到,一切幻想的道德危险,固然有想入非非的愚妄的禁令为预防,但一个成人所冒的真正的道德危险,反而一字未提。普通人所情不自禁的实在有害的行为,究竟是什么?法律所不惩戒的商业上的狡黯行为,对雇员的刻薄,待妻儿的残酷,对敌手的恶毒,政治冲突上的狠心,——这些都是真正有害的罪,在可尊敬而被尊敬的公居中间屡见不鲜的。一个人以这些罪孽在四周散布灾祸,促成文明的毁灭。然而他并不因此在倒楣时自认为放逐者,并不觉得无权要求神的眷佑。他也不会因此在恶梦中看见母亲用责备的目光注视他。为何他潜意识的道德观,这样地和理性背离呢?因为他幼时的保护人所相信的伦理是愚妄的,因为那种伦理并不以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做出发点;因为它是由于不合理的原始禁忌形成的,因为它内部包含着病态的原素,而这原素即是罗马帝国灭亡时为之骚乱不宁的精神病态演变出来的。我们名义上的道德,是由祭司和精神上已经奴化的女人们定下的。如今,凡要在正常生活中获取正常的一份的人,应该起来反抗这种病态的愚妄了。
但若希望这“反抗”能替个人获致幸福,使一个人始终依着一项标准而生活,不在两种标准之间游移不定,那末,他的理智告诉他的说话,他必须深切地体会到。大半人士把童年的迷信在表面上丢开以后,认为大功已经告成。他们并没觉察,这些迷信仍旧潜伏在下意识界。当我们获得一宗合理的信念时,我们必须锲而不舍,紧随着它的演化,在自己内心搜寻还有什么和新信念柄凿的信念存在;而当犯罪意识很强烈时(这是不时会遇到的),切勿把它视为一种启示,一种向上的召唤,而要看作一种病,一种弱点,除非促成犯罪感的行为确是合理的伦理观所指斥的。我并不建议一个人可以无须道德,我只说他应排除迷信的道德,这是一件全然不同的事。
但即使一个人干犯了他合理的道德律,我也不以为犯罪感是能使他生活改善的好方法。犯罪意识里面有些卑贱的成分,缺少自尊心的成分。可是丧失自尊心从不能对任何人有裨益。合理的人,对自己的要不得的行为,和对别人的同样看法,认为是某些情势的产物;避免之法,或者由于更充分的觉察这行为的要不得,或者由于在可能时避免促成这行为的情势。
以事实论,犯罪意识非但不能促成良好的生活,抑且获致相反的结果。它令人不快乐,令人自惭形秽。为了不快乐他很可能向别人去要求过分的事情,以致他在人与人的交接之间得不到快感。为了自惭形秽,他对优越的人心怀怨恨。他将发觉嫉妒很容易,佩服很困难。他将变成一般地不受欢迎的人,越来越孤独。对旁人取着豁达大度,胸襟宽广的态度,不但给人家快乐,抑且使自己快乐,因为他将受到一般的爱戴。但一个胸中盘旋着犯罪意识的人,就难能做到这个态度。它是均衡与自信的产物,它需要精神的完整,——就是说,人的天性的各组成分子,意识,潜意识,无意识,一同和谐地工作而决不永远冲突。这种和谐,在大多数的例子中可由明哲的教育造成,但遇到教育不智的时候就为难了。精神完整的形成,是心理分析家所尝试的事业,但我相信在大多数的例子中,病人可以自己做到,只在比较极端的情形中才需专家帮助。切勿说:“我没有闲暇做这些心理工作;我的生活忙得不开交,不得不让我的下意识自己去推移。”一个跟自己捣乱的、分裂的人格,最能减少幸福和效率。为了使人格各部分产生和谐而化费的光阴,是化费得有益的。我不劝一个人独坐一隅,每天作一小时反省功夫。我认为这绝不是好方法,它只能增加自我沉溺,而这又是应当治疗的病症,因为和谐的人格是应该向外发展的。我所提议的是:一个人对于他合理的信念,应立志坚决永远不让那不合理的相反的信念侵入而不加扑灭,或让它控制自己,不管控制的时间如何短暂。这种功夫,在他情不自禁地要变成幼稚的时候,不过是一个思索的间题罢了,但这思索如果做得充分有力的话,也是很快的,所以为此而消费的时间也很少。
有许多人心里对理性抱着厌恶,遇着这等人,我刚才所说的一切,势必显得离了本题而无关重要了。有一种观念,以为理性倘被放任,便将灭绝较为深刻的情绪。这个念头,我觉得是对于理性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完全误解所致。孵育感情原非理智的事情,虽然它一部分的作用,可能是设法阻止那些为害福祉的情绪。寻出减少仇恨与嫉妒的方法,无疑是理性心理学的一部分功能。但以为在减少这些情欲的时候,同时也减少了理性并不排斥的热情的力量,却是误解。在热烈的恋爱中,在父母的温情中,在友谊里,在仁慈里,在对科学或艺术的虔诚中,丝毫没有理智想要减少的成分。当合理的人感到这些情绪中的无论何种时,定将非常高兴而决不设法去减弱它们的力量,因为所有这些情绪都是美好的人生之一部,而美好的人生便是对己对人都促进幸福的一种。在以上所述的那些情绪里,全无不合理的分子,只有不合理的人才感到最无聊的情欲。谁也无须害怕,说在使自己变得合理的时候,生活就会变得暗淡无聊。相反,唯其因为“合理”是存在于内心的和谐之上,所以到达这个境界的人,在对世界的观照上,在完成外界目标的精力运用上,比起永远被内心的争执困扰的人来,要自由得多。最无聊的莫过于幽囚在自身之内,最欢畅的莫过于对外的注意和努力。
我们的传统道德,素来太过于以自己为中心,罪恶的观念,便是这不智的“自己中心”的一部。为那些从未受伪道德的训练而养成主观心情的人,理性可以无须。但为那些得了病的人,在治疗上理性是必不可少的。而得病也许是精神发展上一个免不了的阶段。我想,凡是藉理性之力而度过了这一关的人,当比从未害病也从未受过治疗的人高出一级。我们这时代流行的对理性的憎恨,大半由于不曾把理性的作用从完全基本的方面去设想。内心分裂的人,寻找着刺激与分心之事;他的爱剧烈的情欲,并不为了健全的理由,而是因为可以暂时置身于自己之外,避免思想的痛苦。在他心中,任何热情都是麻醉,而且因为他不能设想基本的幸福,他觉得唯有借麻醉之力才能解除苦恼。然而这是一种痼疾的现象。只要没有这种病症,最大的幸福便可和最完满的官能运用同时出现。唯有头脑最活跃,毋须忘记多少事情的时候,才有最强烈的欢乐可以享受。的确,这是幸福的最好的试金石之一。需要靠无论何种的麻醉来获致的幸福是假的,不能令人满足的。我们的官能必须全部活跃,对世界必须有最完满的认识,方能有真正令人快慰的幸福。